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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6民初字7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宏伟与胡计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伟,胡计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6民初字789-1号原告王宏伟,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志武、姚宜龙,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胡计华,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伟诉被告胡计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宏伟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胡计华所有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38-21-010109、38-21-010110、38-21-010117号和位于宜昌市夷陵区长江市场湖光路31-4-5号的房屋,或者冻结被告胡计华银行存款人民币25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王宏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生效裁判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胡计华所有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38-21-010109、38-21-010110、38-21-010117号和位于宜昌市夷陵区长江市场湖光路31-4-5号的房屋,或者冻结被告胡计华银行存款人民币2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红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