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6民初字7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宏伟与胡计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伟,胡计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6民初字789-1号原告王宏伟,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志武、姚宜龙,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胡计华,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伟诉被告胡计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宏伟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胡计华所有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38-21-010109、38-21-010110、38-21-010117号和位于宜昌市夷陵区长江市场湖光路31-4-5号的房屋,或者冻结被告胡计华银行存款人民币25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王宏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生效裁判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胡计华所有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38-21-010109、38-21-010110、38-21-010117号和位于宜昌市夷陵区长江市场湖光路31-4-5号的房屋,或者冻结被告胡计华银行存款人民币2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红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