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91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乃恒、张会超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超,张乃恒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91刑初56号公诉机关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会超,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住址河南省宜阳县。2000年11月23日因犯强奸罪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千元,2013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2014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义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2015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宜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张乃恒,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住址河南省宜阳县。199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1998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2011年10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千元,2012年1月因盗窃被平顶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3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宜阳县看守所。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开检诉刑诉(20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会超、张乃恒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会超、张乃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21日21时,被告人张会超、张乃恒到洛阳高新区辛店镇辛店社区12号楼前,将李某某的黑色新蕾牌电动车盗走。经洛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鉴定价格为2430元。2016年1月23日4时,被告人张会超、张乃恒到洛阳高新区辛店镇辛店社区7号楼3单元楼道,将李某某的白色大阳牌摩托车盗走。经洛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鉴定价格为4590元。另查明,2016年1月2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乃恒抓获,根据张乃恒交代和指引,警方在被告人张会超住处将张会超抓获;案发后,作案工具银色两轮摩托车一辆、螺丝刀1把、液压钳1把及涉案被盗物已由公安机关查扣,涉案被盗物已退还失主。被告人张会超、张乃恒认罪,对指控其犯盗窃罪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及失主陈述、购物收据、辨认笔录、到案经过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洛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张乃恒、张会超的供述、户籍证明、犯罪前科情况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会超、张乃恒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张乃恒被抓获后能够交代罪行,协助警方抓获其他犯罪人,量刑时作为一般立功情节酌定从轻处罚;涉案被盗物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失主,未造成重大损失,量刑时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予以考虑。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会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月23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乃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查扣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席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