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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第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黄来英与刘松、孟争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来英,刘松,孟争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00741号申请执行人黄来英,女,1955年3月18日生。被执行人刘松,男,1988年8月15日生。被执行人孟争争,男,1989年12月26日生。关于申请人黄来英与被执行人刘松、孟争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03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松、孟争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黄来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来英与被执行人刘松、孟争争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黄来英自愿撤回了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0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博审判员 刘瑛瑛审判员 倪 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光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