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02民初2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聊城天昱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聊城市立海冷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天昱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聊城市立海冷藏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2311号原告聊城天昱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23号。法定代表人谢伟,经理。被告聊城市立海冷藏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恩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天昱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立海冷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聊城市立海冷藏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薛新海自愿提供其名下的鲁P×××××号蒙迪欧牌小型轿车及原告交纳保证金3.3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物即案外人薛新海名下的鲁P×××××号蒙迪欧牌小型轿车一辆。二、冻结被告聊城市立海冷藏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云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