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2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杨阿伟与叶红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阿伟,叶红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2561号原告:杨阿伟。被告:叶红飞。原告杨阿伟诉被告叶红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叶红飞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96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叶红飞于2014年3月22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还款日期为2014年6月22日,并由被告出具一份欠据为凭。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分文未付。本院认为,被告叶红飞向原告杨阿伟借款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红飞应偿付原告杨阿伟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4年3月22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被告叶红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孝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藤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