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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3民初1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1612号原告董某某,女,汉族,1987年6月6日出生。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87年3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孙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岩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