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3民初1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1612号原告董某某,女,汉族,1987年6月6日出生。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87年3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孙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岩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