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财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丽丽、潘雪征与范德财、范超超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丽丽,潘雪征,范德财,范超超,潘朝兵,安庆市福跃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市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池州市中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财保55号原告:李丽丽。原告:潘雪征。被告:范德财。被告:范超超。被告:潘朝兵。被告:安庆市福跃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大观区丁香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孙琴,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池州市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汽车服务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范超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池州市中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汽车服务业集聚区S-3地块。法定代表人:范超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丽、潘雪征与被告范德财、范超超、潘朝兵、安庆市福跃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市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池州市中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丽丽、潘雪征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范德财、范超超、潘朝兵、安庆市福跃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市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池州市中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价值4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且本院已对担保财产进行了查封。本院认为,原告李丽丽、潘雪征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范德财、范超超、潘朝兵、安庆市福跃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市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池州市中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价值4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庆平代理审判员 潘许健人民陪审员 沈文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