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民辖终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胡荷、李富银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荷,李富银,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辖终7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富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军。上诉人胡荷、李富银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担保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5民初64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理由:本案被告胡荷、李富银住所地均在金华市婺城区,本案应移送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南方担保公司据以起诉的其与胡荷、李富银签订的《家装服务合同》中第8.3条约定,南方担保公司承担了偿债或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胡荷、李富银行使追偿权,经各方约定可以向南方担保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合法有效,南方担保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据此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胡荷、李富银的上诉理由和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 正 茂审 判 员 夏 明 贵代理审判员 王杨沁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 晨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