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广付与被告张广秀、郑鲁玉、郑兰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付,张广秀,郑鲁玉,郑兰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1063号原告:李广付被告:张广秀被告:郑鲁玉被告:郑兰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付与被告张广秀、郑鲁玉、郑兰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一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