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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2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杨会涛与俎占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会涛,俎占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2624号原告杨会涛,男,汉族,1979年11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思恩,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巍,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俎占伟,男,汉族,1977年8月2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会涛诉被告俎占伟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杨会涛于2016年4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会涛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会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会涛负担,余额退还原告杨会涛。审判员  赵惠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晶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