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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彭某与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82民初429号原告彭某。委托代理人张攀虎,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元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元月海。原告与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双方争议的事项为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二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结婚时间:1996年1月19日二、子女情况:女孩彭晓岚,1997年9月17日出生,读大学;男孩彭晓璠,2002年9月26日出生,现在沙河市刘石岗乡后石岗村生活。三、共同财产:被告主张原告的工资收入和转业复员费估计有1000000元,原告认可转业复员费100000元多,并主张以手续为准。四、共同债务:���告主张为生活借其多名亲戚款共计100000元,被告否认。五、在对方处的个人专用物品:没有。六、双方感情破裂情况:原告主张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自2012年4月吵闹后分居,2013年初原告转业以后,与被告不再联系,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对此辩称,原被告军地两地生活,聚少离多,尚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法院认定及理由: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后感情尚可。原告主张双方分居多年,被告提出异议,原告无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因此,本院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七、子女抚养情况:男孩彭晓璠现随被告生活。八、当事人收入:原告固定月收入4500元,被告固定月收入600元。九、子女抚养费负担:原告自愿负担男孩抚养费。十、财产分割: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本案判决不涉及财产分割问题,本院不做处理。十一、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无。十二、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彭晓璠由原告抚养,自理抚养费。而被告的答辩意见是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生有子女,可谓夫妻感情尚可。现原告以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请求离婚,被告提出异议。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因此,本院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彭某要求与被告元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世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国正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