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91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龚秦与卢兵兵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秦,卢兵兵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1民初82号原告:龚秦,女,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魏婷,江西东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兵兵,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秦诉被告卢兵兵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秦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龚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5元,减半收取852.5元,由原告龚秦承担。审判员  胡显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万细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