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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吴伟洪与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宝瑞恒信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6民辖终84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宝瑞恒信商贸有限公司,吴伟洪,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8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宝瑞恒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刘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伟洪,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花都区。原审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鲤渕豊太郎。上诉人北京宝瑞恒信商贸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72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提出:原审裁定并未对本案是否符合法定的立案条件进行审理,遗漏了上诉人的申请理由;另原审裁定书确定管辖权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撤销。要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吴伟洪提供的起诉状,被上诉人是在同一天在被上诉人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下属的三个分店购买了同一种商品嘉宝星星泡芙饼干,现被上诉人吴伟洪认为被上诉人销售的饼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特依法提起赔偿请求;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予以一并立案并无不妥。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依法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上诉人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作为其中一个原审被告其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志刚审 判 员  黄耀华代理审判员  郭健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丽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