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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民终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徐红平与XX群、曾艳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红平,XX群,涂子茜,涂子娟,涂子勇,涂双龙,邱龙英,进贤县下埠集乡人民政府,南昌市公路管理局进贤分局,艾香有,曾艳艳,涂来林,涂木华,涂传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终4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红平,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南昌市进贤县人。委托代理人胡盛,南昌市八一中学教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尚双瑜,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诉讼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群,女,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南昌市进贤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涂子茜,女,2004年出生,汉族,南昌市进贤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涂子娟,女,2007年出生,汉族,南昌市进贤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涂子勇,男,2009年出生,汉族,南昌市进贤县人。法定代理人涂国标,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系XX群丈夫受害人涂万标之兄,涂子娟、涂子茜、涂子勇伯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涂双龙,男,193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南昌市进贤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龙英,女,193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南昌市进贤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进贤县下埠集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进贤县下埠集街,组织机构代码:01454187-9;负责人洪江涛,乡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公路管理局进贤分局,住所地:进贤县民和镇进贤大道300号,组织机构代码:49123272-9;负责人洪海平,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艾香有,男,汉族,南昌市进贤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艳艳,女,198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南昌市进贤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涂来林,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南昌市进贤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涂木华,男,195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南昌市进贤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涂传芦,男,1982年11月出生,汉族,南昌市进贤县人。上诉人徐红平因与被上诉人XX群、涂子茜、涂子娟、涂子勇、涂双龙、邱龙英、进贤县下埠集乡人民政府、南昌市公路管理局进贤分局、艾香有、曾艳艳、涂来林、涂木华、涂传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进贤县人民法院(2015)进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进贤县人民法院(2015)进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进贤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姜伟杰审判员  刘桂兰审判员  彭 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