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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崖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起科与荣成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起科,荣成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崖商初字第17号原告张起科。委托代理人龙海,山东伟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成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吉义,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赛宗华,该单位员工。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起科与被告荣成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慈方铭人民陪审员  于培波人民陪审员  刘柏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颜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