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初字第4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戴成中与吕修理、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成中,吕修理,张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民初字第4217号原告戴成中,居民。被告吕修理,居民。被告张丽,居民。原告戴成中诉被告吕修理、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成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修理、张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成中诉称,2012年6月14日,被告吕修理、张丽因经营之需向原告借款10万元整,借款当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明确了借款时间、借款数额及还款之日等,借款合同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未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息2分,从2012年6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吕修理、张丽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6月14日,被告吕修理向原告戴成中借款10万元,并给原告戴成中出具借款借据一张,主要内容为:借款人吕修理,因扩店需要,现向戴成中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用款期限二个月,自2012年6月14日至2012年8月13日••••••。被告张丽在该借据家属签字栏签名捺印。庭审中,原告称该笔借款口头约定月息3分,借款本息均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借款借据、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该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当共同偿还。原告称口头约定月息3分,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对其要求被告按照月息2分,从借款之日起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可以依法支持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被告吕修理、张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修理、张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戴成中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2012年8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吕修理、张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李全全代理审判员 孙 颖人民陪审员 郑思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