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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与王继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王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3执555号申请执行人: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法定代表人:唐俊东,该××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继伟,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滁民一终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王继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继伟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42526.08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执行费人民币548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继伟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继伟银行存款人民币43874.0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荣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章文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