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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4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德成与许先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德成,许先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4民申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王德成。委托代理人梅进白,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许先明。申请再��人王德成因与被申请人许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通山县人民法院(2015)鄂通山民诉前调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王德成于2016年4月14日以“双方在执行程序中已协商好”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王德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王德成撤回再审申请。��判员周劲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清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