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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刑更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周勇组织他人卖淫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328号罪犯周勇,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湖南省浏阳市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6月9日作出(1994)长中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周勇犯组织他人卖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8月2日作出(1994)湘刑终字第273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审判决的量刑部分。以犯组织他人卖淫罪,判处周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4年8月12日交付执行。1994年10月11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1993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26日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0月27日作出(1996)湘刑执字第950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分别于1998年6月10日作出(1998)益刑执字第4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0年5月30日作出(2000)益刑执字第3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2年因病保外就医一年,2011年9月10日收监。湖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湘监管刑复(2011)第54号批复,罪犯周勇保外就医超期的八年五个月三十天不计入执行刑期,其刑期执行至2020年12月26日止;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4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准则》三十八条严格要求自己;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49.8分。2013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菁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