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执字第007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某某支行申请执行翟某、翟某某、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支行,翟某,翟某某,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731-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支行。被执行人翟某。被执行人翟某某。被执行人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某某支行申请执行翟某、翟某某、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渭城区公证处(2015)咸渭证执字第0124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张 正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