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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3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悦与郭栋、王凤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悦,郭栋,王凤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民初249号原告张悦,男,1982年2月9日生,汉族,现住安国市。被告郭栋,男,1983年11月3日生,汉族,现住安国市。被告王凤,女,1983年5月28日生,汉族,现住安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悦与被告郭栋、王凤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悦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悦负担。审判长  张计水审判员  董晓春审判员  刘亮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梦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