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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2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姜海涛与于占华、孙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海涛,于占华,孙亚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582民初384号原告:姜海涛,男,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集安市。委托代理人:隋云飞,吉林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占华,男,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集安市。被告:孙亚君,女,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集安市。原告姜海涛诉被告于占华、孙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海涛及委托代理人隋云飞,被告于占华、孙亚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姜海涛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7年至2011年期间,二被告分多次向原告借款83300元。因原、被告系亲属关系,故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2015年,二被告出售蛤蟆沟具备了偿还能力,但二被告仍不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83300元。姜海涛为证明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2007年5月4日,金额为1000元的借据一枚;2、2007年11月6日,金额为300元的欠据一枚;3、2007年6月1日,金额为1500元的借据一枚;4、2007年10月6日,金额为1000元的收据一枚;5、2008年1月29日,金额为18000元的借据一枚;6、2008年3月30日,金额为5000元的欠据一枚;7、2008年6月7日,金额为1000元的收据一枚;8、2008年7月14日,金额为400元的借据一枚;9、2008年7月31日,金额为2000元的借据一枚;10、2009年5月13日,金额为2000元的借据一枚;11、2009年8月6日,金额为4000元的收据一枚;12、2009年12月15日,金额为4500元的借据一枚;13、2010年10月5日,金额为3000元的收据一枚;14、2011年3月24日,金额为15000元的借据一枚;15、2008年7月14日,民事裁定书及收据一份。于占华、孙亚君辩称,2007年,原、被告合作开发生态沟。2012年,生态沟对外出售了30万元,二被告应当分得其中的10万元,但二被告并未索要该款,同时原、被告合作期间原告未给付二被告工资款,故原告主张的欠款已经抵顶了二被告的工资款,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了,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于占华、孙亚君未提交证据。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请求和辩解,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本院分析、认证如下:对姜海涛提交证据1、3、4、6、7、8、9、10、11、12、13、14,于占华、孙亚君对书证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姜海涛提交的证据2、5,因系姜海涛个人书写,且于占华、孙亚君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对姜海涛提交的证据15,于占华、孙亚君对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本院认为,该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并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该笔借贷关系,故对其证明内容不予采信。综上,经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7年至2011年期间,于占华、孙亚君分多次向原告借款40400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姜海涛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于占华、孙亚君欠款数额为40400元。但对剩余42900元,姜海涛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姜海涛主张的83300元欠款中的40400元予以支持,对其他部分不予支持。对于占华、孙亚君主张的该些欠款已经抵顶工资款的主张,因没有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其反驳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占华、孙亚君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姜海涛欠款40400元。案件受理费9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0元,由被告负担441元。如果未按本院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到期不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雨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