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4民初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陈天杰、倪志花等与柳州京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杰,倪志花,张志红,柳州京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4民初第331号原告陈天杰。原告倪志花。原告张志红。委托代理人覃红雪,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州京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50200200013022,住所地柳州市柳邕路124号,法定代表人:何余乐。委托代理人覃百丽,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柳江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粟光平,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天杰、倪志花、张志红诉被告柳州京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后,原告陈天杰、倪志花、张志红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天杰、倪志花、张志红申请撤回对被告柳州京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天杰、倪志花、张志红撤回对被告柳州京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天杰、倪志花、张志红负担。审判员 刘桂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