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执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友花与汤宗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友花,汤宗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799号申请执行人陈友花,女,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被执行人汤宗庆,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申请执行人陈友花与被执行人汤宗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21950元、利息18050元,负担诉讼费用2918.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汤宗庆名下没有银行存款,亦无可控的房产及车辆信息,本案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执行,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康乐审判员 吴义忠审判员 张朝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立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