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3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刘正芳与余磊、宴明海、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芳,余磊,宴明海,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3民初326号原告刘正芳,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辉,株洲市芦淞区芦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为代为立案、签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请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为领取结案款、退诉讼费等。被告余磊,男,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宴明海,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芳诉被告余磊、宴明海、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正芳在本院指定的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抄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