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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民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879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王铁民,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云飞代理审判员  吴 岭人民陪审员  马 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