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民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879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王铁民,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云飞代理审判员 吴 岭人民陪审员 马 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