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1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戴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1民初32号原告戴某,女。被告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对刘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戴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坤人民陪审员 周海英人民陪审员 何拥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海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