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2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罪犯田春颖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2007号罪犯田春颖,男,汉族,1949年10月4日生,中专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临刑初字第004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春颖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阅卷、提讯罪犯田春颖,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田春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田春颖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春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田春颖在刑罚执行期间主动履行了全部财产刑二十万元,并退出赃款十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安徽省合肥监狱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田春颖陈述证实,罪犯田春颖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2、安徽省颍上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田春颖假释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其户籍地是司法局愿意在假释期间对其进行监管帮教。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和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缴款票据证实,该犯于刑罚执行期间主动履行了全部财产刑二十万元。4、中国银行的转账凭证证实,该犯于刑罚执行期间主动退赃十万元。本院认为,罪犯田春颖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田春颖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田春颖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春颖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