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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执保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孙晓荣与李洪亮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晓荣,李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保54号之一原告孙晓荣。被告李洪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荣与被告李洪亮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晓荣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洪亮名下价值40000元的冀J×××××号轿车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晓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洪亮名下所有的冀J×××××号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