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执保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孙晓荣与李洪亮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晓荣,李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保54号之一原告孙晓荣。被告李洪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荣与被告李洪亮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晓荣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洪亮名下价值40000元的冀J×××××号轿车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晓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洪亮名下所有的冀J×××××号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