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9行审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与哈尔滨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哈尔滨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109行审59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173号。法定代表人刘岩果,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凯,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耀刚,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干部。被执行人哈尔滨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368号1703室。法定代表人赵玉甫。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哈国土行处罚字(2015)512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程序上明显违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哈国土行处罚字(2015)5122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姜 静审 判 员 李志兵人民陪审员 徐艳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孔祥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