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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刘士伟与河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士伟,河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1430号原告刘士伟。委托代理人韩义楼,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甲96号。法定代表人彭华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钊,该公司员工。原告刘士伟与被告河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士伟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士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士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晓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瑞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