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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771号原告:刘某某,女,成年,汉族,江西省奉新县人,住奉新县上富镇。被告:胡某某,男,成年,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灰埠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下称原告)诉被告胡某某(下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已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并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葛永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康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