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洼执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蒋继远与被执行人章凤坤、李付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继远,章凤坤,李付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767号申请执行人蒋继远,男,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新园社区。被执行人章凤坤,男,195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从事个体,现住辽宁省大洼县清水镇海英村。被执行人李付花,女,195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大洼县清水镇海英村。本院在执行(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1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蒋继远与被执行人章凤坤、李付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工资已被扣留,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