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终1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XX光与郁辉、王荣喜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郁辉,XX光,王荣喜,钱剑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1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郁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光。委托代理人:汪涛,浙江明其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荣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剑花。上诉人郁辉为与被上诉人XX光、王荣喜、钱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郁辉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郁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郁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84元(已减半),由上诉人郁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应 倩代理审判员 郑 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施秀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