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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执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林峰与朱冬平、原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峰,朱冬平,原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执保212号原告林峰,男,1977年6月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代理人陈龙,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冬平,男,1979年10月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原柳华,女,1977年11月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峰与被告朱冬平、原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峰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朱冬平、原柳华价值258530元的财产,并由原告提供其位于福州市台江区江滨西大道XXX号美伦茗园X区X号楼XXXX单元房产作为本次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朱冬平、原柳华的银行存款25853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林峰提供担保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江滨西大道XXX号美伦茗园X区X号楼XXXX单元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慧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