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03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陆有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陆有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2010号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54410639A,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2号一层119室。法定代表人:丁宪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良萍,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胡一干,浙江泽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有志。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陆有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姚青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鲍蒙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