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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1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1刑初12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广西陆川县人,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广西玉林市XXXX。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廉检公诉刑诉〔201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春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份的一天,在广西博白县文地镇火车站附近处,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偷来的五菱牌面包车,仍以8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一名男子购买了该偷来的五菱牌面包车,后用于个人使用。2015年11月5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该汽车在廉江市石角镇圩时被民警查获。经查,该五菱牌面包车是车主唐某某于2013年2月22日在东莞市虎门镇龙眼社区五路29号门前被盗的车辆。经鉴定,该五菱牌面包车价值人民币223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盗抢车上网登记表》,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被告人对涉案车辆的相片指认,价格鉴定报告,车辆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说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赃车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惩处。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通过家属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幅度内量刑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文佳代理审判员  黄祖娟人民陪审员  黄晓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