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1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冲进等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传禄,张冲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1执212号申请执行人何传禄,贵州省遵义市人,住址贵州省遵义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张文熙、周静昀,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冲进,贵州省遵义县人,住址贵州省遵义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8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何传禄申请执行张冲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冲进应偿付申请执行人何传禄上述法律文书款20万元及利息(据实计算),案件受理费2150元,并应缴纳本案申请费2900元。向被执行人张冲进送达执行令后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张冲进下落不明,因其他案件查封其相关财产尚未处置,申请执行人何传禄在本案中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8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潘嘉品审判员 杨优志审判员 罗天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梦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