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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1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李锦屏与邵国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锦屏,邵国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1068号申请执行人:李锦屏,农民。被执行人:邵国彬,农民。申请执行人李锦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邵国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天民一初字第01862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517385.00元,未执行标的51738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邵国彬在银行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01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花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