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2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2民初2080号原告王某某,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西伟,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海红,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冰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西伟、宋海红,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其与被告1995年4月19日登记结婚,女儿王元琳1997年1月21日出生。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加之原告曾系军人,双方分居两地多年。因性格不合,生活观念差异大,以及被告经常歧视原告亲人等原因,使得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冷战,致使夫妻感情最终破裂。2009年其提出协议离婚无果后于2010年12月起在外租房居住至今。现其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一、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二、女儿王元琳大学期间的学费、生活费每年18000元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三、生活用品各自所有。被告李某某辩称,其与原告二十几年来的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并不存在原告所述的矛盾,故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1995年4月19日登记结婚。婚生女王元琳1997年1月21日出生,现在大学就读。原告认为其与被告性格不合,生活观念差异大,致夫妻感情不睦。现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称与原告从相识到组成家庭并无较大矛盾,其愿以家庭为重,故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坚持诉请。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庭审笔录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相恋到结婚现已20余年,感情一直较为稳定,现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疏远。愿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鼓励支持、理解体贴和照顾对方,要相互信任,正确对待婚姻家庭,促使家庭和睦团结,双方更应珍惜两人多年努力所建立的家庭。在庭审中,被告表示愿意与原告共同生活。有鉴于此,本院认为原告坚持离婚不妥,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