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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执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红梅申请执行马军、郭丹、谢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梅,马军,郭丹,谢邦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707号申请执行人李红梅,女,汉族,生于1979年3月7日被执行人马军,男,汉族,生于1980年1月10日被执行人郭丹,女,汉族,生于1981年11月30日被执行人谢邦国,男,汉族,生于1982年1月2日本院(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11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马军、郭丹、谢邦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军、郭丹、谢邦国的银行存款209620元(借款本金24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520元、诉讼费2450元、执行费35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雷附:1、从2014年6月30日至2016年4月15日,共计655天,本金40000元;利息:4585元计算如下:40000×0.000175×655天=4585元2、从2014年10月30日至2016年4月15日,共计533天,本金60000元;利息:5596元计算如下:60000×0.000175×533天=5596元3、从2015年2月18日至2016年4月15日,共计422天,本金140000元;利息:10339元计算如下:140000×0.000175×422天=10339元利息合计:4585+5596+10339=20520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