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2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折志君与兰鹏、段雄伟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折志君,兰鹏,段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2329号申请人折志君,男,1979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兰鹏,男,1986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段雄伟,男,1987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折志君依据神木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03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兰鹏、段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兰鹏、段雄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折志君偿还借款本金6776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2900元,执行费93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