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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2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姬某甲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甲,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2716号原告姬某甲,男,生于1967年6月25日,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住榆林市高新区巨丰智慧城小区34号楼1单元901室,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732196706250012。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84年10月11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刘千河村松树梁5号,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某甲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姬某甲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退还原告20000元,其余由原告姬某甲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霍 扬代理审判员  祁晓江人民陪审员  程占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万强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