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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81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党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981刑初26号公诉机关原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党某某,男,1968年3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平市人,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原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原检刑诉(2016)第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2月14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常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份,被告人党某某以5000元的价格买下苏龙口镇南王就村申某某承包的位于该村龙王庙林地内的120株杨树,2015年5月18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党某某擅自将从申某某处购买的120株杨树砍伐。经原平市林业局鉴定:被告人党某某砍伐林木的立木材积为36.5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党某某主动到原平市苏龙口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党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党某某的人口信息表;询问申某某、安某某、李某某笔录;原平市林业局鉴定报告、现场照片;原平市林业局采伐许可证明材料;现场勘验笔录;原平市林业局情况说明;原平市公安局到案经过说明;林业产权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党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其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党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贺月霞审判员  姚海元审判员  张 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庄向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