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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4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清潭与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潭,王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757号原告李清潭。被告王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潭诉被告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清潭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李清潭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少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