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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3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姚小奔与刘二勋、郭小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小奔,刘二勋,郭小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23民初93号原告姚小奔,男,汉族,1954年8月6日生被告刘二勋,男,汉族,1968年11月26日生被告郭小鱼,女,汉族,1968年8月2日生原告姚小奔与被告刘二勋、郭小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4年2月17号、2月28号3月1号、3月11号3月26号和4月29号,按这四张欠条分别6次共计欠我鸡苗和鸡饲料款17911元,经数次追要,至今不予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欠款17911元;二被告连带承担与本案相关的所有费用。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欠条四张,证明被告欠原告鸡料款17911元。二被告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刘二勋于2004年2月17日向原告购买鸡苗1300只、正大料12袋(每袋单价98元),共计3286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被告于2004年2月28日向原告购买一号料14袋(每袋单价105元)、二号料10袋(每袋单价105元),共计252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被告于2004年3月1日向原告购买鸡苗1300只、正大料13袋,共计3740元;被告于3月11日向原告购买了一号料13袋(每袋单价105元),于3月26日购买了二号料50袋(每袋单价120元),共计7365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2004年4月29日,被告欠原告鸡料款现金1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经合计,被告共欠原告鸡苗、鸡料款17911元。经原告讨要,被告未支付。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中,被告刘二勋向原告购买鸡料,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其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价款,但被告一直未支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刘二勋支付鸡苗、鸡料款1791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经营养鸡,但原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二被告之间的关系,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二人系共同经营养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郭小鱼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二勋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姚小奔鸡苗、鸡料款17911元。二、驳回原告姚小奔对被告郭小鱼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元由被告刘二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靳二民人民陪审员  张文涛人民陪审员  袁三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过永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