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43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洪学与李泽珍、李明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学,李泽珍,李明勋,李泽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3033号原告刘洪学。委托代理人李岩峰,天津市汉沽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泽珍。委托代理人李卓,特别授权。被告李明勋。委托代理人李卓,特别授权。被告李泽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学诉被告李泽珍、李明勋、李泽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学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文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