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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43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洪学与李泽珍、李明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学,李泽珍,李明勋,李泽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3033号原告刘洪学。委托代理人李岩峰,天津市汉沽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泽珍。委托代理人李卓,特别授权。被告李明勋。委托代理人李卓,特别授权。被告李泽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学诉被告李泽珍、李明勋、李泽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学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文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