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02民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志鑫与被申请人陈磊、时同祥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志鑫,陈磊,时同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保27号申请人胡志鑫被申请人陈磊被申请人时同祥申请人胡志鑫与被申请人陈磊、时同祥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时同祥所有的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胡志鑫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胡志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时同祥所有的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