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吴佳与王海建、山东艾德奥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李金山、齐河昭阳电脑经营部、季树涛、齐河县松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阮峒金、山东永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佳,王海建,山东艾德奥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李金山,齐河县昭阳电脑经营部,季树涛,齐河县松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阮峒金,山东永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139号申请人:吴佳,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海建,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山东艾德奥通用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金山,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齐河县昭阳电脑经营部。被执行人:季树涛,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齐河县松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阮峒金,男,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山东永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海建、山东艾德奥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李金山、齐河昭阳电脑经营部、季树涛、齐河县松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阮峒金、山东永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德中民终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少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