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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执字第00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王哲与刘志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哲,刘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703号申请执行人王哲。被执行人刘志刚。申请执行人王哲与被执行人刘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4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支付王哲现金800000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5900元,申请执行费10459元。在执行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哲与被执行人刘志刚于2016年2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刘志刚支付王哲借款71.9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2月起,每月29日前支付2万元,直��付清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4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谦审判员 刘 涛审判员 王世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段 巍 来自: